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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报讯(记者 赵丽丽 通讯员 程雪飞)近日,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市政府出台《关于规范和推进行政机关自我纠正的实施意见》,明确行政机关有自我纠正的法定义务,应主动消除行政行为的违法状态,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,快速、有效化解行政争议。
意见明确,法院在立案前和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行为存在违法、无效或者应撤销等情形,通过向行政机关发送败诉风险提示函、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函,促进行政机关自行纠错。行政机关自我纠正应遵循有错必纠、程序正当的基本原则,探索建立纠错容错、监督考核等配套机制,消除行政机关“不敢恒达代理”启动自我纠正、“不愿”承担败诉后果的顾虑,推动行政机关将工作重心从事后被动应对,转向事前事中主动预防化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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